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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12月31日以後,所有在2005年1月1日之前註冊並擁有允許發行不記名股份的公司大綱和章程的BVI公司,會自動被視作已修改為只可發行記名股份的公司。
有鑑於此,如果您持有上述的BVI 公司,可採取以下步驟:


讓公司只可發行記名股份

1.
如公司已發行了不記名股份,可採取下列行動


通過董事決議案,把已發行的不記名股份轉換為記名股份並更新該公司的股東登記冊。當完成後,請您把已更新的股東登記冊及其原件的存放地址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供給我司存檔。


2. 如公司沒有發行不記名股份


不用採取任何行動。在2010年1月1日起,公司大綱和章程將會被視作已修改為“該公司無權發行不記名股份,無權把記名股份轉換為不記名股份或者用記名股份交換不記名股份,又或者在這生效時候把不記名股份交換為記名股份,該公司不再是不記名股份公司”。因此,該公司將會只能發行記名股份


不會收到任何文件或新的公司大綱和章程。

(資料來源: 莫薩克‧馮賽卡亞洲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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