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
利得稅納稅人包括
根據《稅務條例》規定,利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香港經營業務、服務而獲得利潤的公司或個別人士。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課稅範圍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 (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 ),均須納稅。 | |
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 | |
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判決的稅務案件。 | |
於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 |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於營利計劃的一部份,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並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
利得稅稅率
(1) | 一般稅率(適用於2008/09課稅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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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寬減稅率 | ||||||
從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潤或利息收入,以及專業再保險公司的離岸業務所得,其稅率為一般稅率的一半。 | |||||||
所有的納稅人,不論其居住地或註冊地,一律按法團或法團以外的人士的稅率納稅。 |
評稅期
評稅期為以下期間之一:
(1) |
截至有關課稅年度3月31日止的一年; |
(2) |
如年結並非於3月31日截結,則為在有關課稅年度3月31日止一年內終結的會計年度; |
(3) |
如帳目以農曆結算,則為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的農曆年; |
(4) |
如開始或停止業務,或更改結帳日期,則為根據《稅務條例》第18C條、18D條或18E條規定的特別期間; |
(5) |
如屬新開業務,倘有關期間的帳目尚未製備,則可依照該期間帳目的分攤利潤來計算出應評稅利潤。不過,新成立的公司允許第一次賬期不多於18個月;或 |
(6) |
如屬停止業務 / 轉讓業務,則在下述情況下會採用特別規則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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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業務並未停止,但全部或部份已轉讓或交予別人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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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業務在1974年4月1日以前開業而在1979年4月1日或以後停業。 |
豁免
應評稅利潤並不包括以下各項入息或利潤:
已繳付香港利得稅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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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其他應課利得稅人士所收取的已課稅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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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稅券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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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或《借款(政府債券)條例》(第64章)發行的債券所派發的利息及所獲得的利潤;或從外匯基金債務票據或多邊代理機構港幣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息或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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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長期債務票據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潤;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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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指明投資計劃收取或應累算的任何款項,而收取或應累算該款項的人士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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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就任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04條獲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的互惠基金、單位信託或類似的投資計劃應課利得稅的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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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就任何互惠基金、單位信託或類似的投資計劃(如局長信納該基金、信託或計劃是真正的財產權分散的投資計劃,並且符合一個在可接受的規管制度下的監管當局的規定)應課利得稅的人。 |
利息收入豁免繳付利得稅 |
在香港存放於認可機構的存款所賺取的利息(在1998年6月22日或之後所累算的),得豁免繳付利得稅。此豁免不適用於財務機構所收取的利息或累算歸予財務機構的利息。 |
扣除
納稅人為賺取利潤而付出與該經營相關聯的支出,均可獲准扣除。其中包括:
為賺取該項利潤產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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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帳及呆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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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開發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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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酬金 |
不可扣除的開支
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家庭或私人開支及任何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花費的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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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用於改進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資本性質的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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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可得回的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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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佔用或使用樓宇的租金或有關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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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但就支付僱員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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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予東主或東主的配偶、合夥人或合夥人配偶(如屬合夥經營)的薪酬、資本利息、貸款利息或在《稅務條例》第16AA條以外,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 |
稅務優惠
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樓宇而招致的資本開支,由實際支付該筆款項的評稅基期開始,分5年作等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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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用於製造業的機械及工業裝置開支,以及購置電腦硬體及軟件開支,可獲即時全部註銷。 | |
捐贈給已獲認可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准扣除。但規定捐款的總和須不少於$100 及不超過應評稅利潤 35% (2007/08課稅年度為25% )。 |
折舊免稅額
1) |
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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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免稅額 : 建造成本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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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免稅額 : 建造成本的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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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餘免稅額」或徵收「結餘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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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業建築物及建築物的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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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免稅額 : 建造成本的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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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餘免稅額」或徵收「結餘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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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機械及工業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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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免稅額 : 資產成本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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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免稅額 : 按資產的遞減價值計算。折舊率由稅務委員會規定,分別是10%,20%,及30%。每年免稅額折舊率相同的資產,會列入同一「聚合組」內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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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納稅人結束業務,而該業務並無人繼承,可獲給予「結餘免稅額」。如在任何年度,變賣一項或多項資產的收入,超過此等資產所屬「聚合組」的合計遞減價值,則須徵收「結餘課稅」。 |
暫繳利得稅
在相關課稅年度終結前,稅務局會根據上一年評定的稅款向企業徵收暫繳利得稅。在下一個年,當有關年度的稅款評定後,已繳暫繳稅款將用來支付該年度應繳的利得稅。
(資料來源: 香港稅務局)
以上內容只供參考,詳情請瀏覽香港稅務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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