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巿集資
主板上巿的基本要求公司需根據香港主板上市的程序及規定,向香港聯交所提出申請。
基本要求
1. |
公司必須依據其註冊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正式註冊或成立,並須遵守該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或同等文件的規定 |
2. | 如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則不得是《公司條例》第29條所指的私人公司 |
3. |
公司及其業務必須屬於本交易所認為適合上市者 |
4. | 公司必須符合《上市規則》第8.05(1)條的「盈利測試」,或《上市規則》第8.05(2)條的「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或《上市規則》第8.05(3)條的「市值/收益測試」 |
5. | 新申請人的保薦人將代表新申請人向本交易所遞交上市申請表。根據本交易所的《主板上市規則》,新申請人通常須在上市委員會預期舉行會議以審批有關申請的日期至少足25個營業日前,遞交該申請表 |
公眾持股量
(a) | 任何時間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 |
(b) | 上市時公司的預期市值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 |
(c) | 如上市時的市值逾100億港元,聯交所可酌情接納介乎15%至25%之間的一個較低的百分比,條件是發行人須於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適當披露其獲准遵守的較低公眾持股量百分比,並於上市後的每份年報中連續確認其公眾持股量符合規定(參閱《上市規則》第13.35條) |
管理層承諾及要求
管理層承諾: | |
上巿後1年內,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權益,維持最少30%的公司權益 | |
管理層要求: | |
至少須有兩名執行董事通常居於香港 | |
必須設立審核委員會 | |
股東承諾: | |
上巿後首6個月內不會出售其在公司的權益 |
其他要求
控股股東或董事必須全面披露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 |
上巿後首6個月內不能發行新股 | |
不能以純配售形式上巿 | |
公開認購部分須全部包銷 |
三個財務要求的測試
「盈利測試」為符合「盈利測試」,新申請人須符合下列各項: | |
(a) |
具備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參閱《上市規則》第4.04條);及 |
(b) | 至少前3個會計年度的管理層維持不變;及 |
(c) | 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
「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
為符合「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新申請人須符合下列各項: | |
(a) |
具備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及 |
(b) | 至少前3個會計年度的管理層維持不變;及 |
(c) | 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及 |
(d) | 上市時市值至少為20億港元;及 |
(e) | 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為5億港元;及 |
(f) | 新申請人或其集團的擬上市的業務於前3個會計年度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為1億港元。 |
「市值/收益測試」
為符合「市值/收益測試」,除非本交易所已根據《上市規則》第8.05A條的規定作出豁免,否則新公司須符合下列各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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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具備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及 |
(b) | 至少前3個會計年度的管理層維持不變;及 |
(c) | 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及 |
(d) | 上市時市值至少為40億港元;及 |
(e) | 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為5億港元;及 |
(f) | 上市時至少有1,000名股東。 |
(資料來源:香港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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